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gfei1234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经协商就夫妻之间身份及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而达成的协议,其中不乏将夫妻共同或一方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通常表达为“把某某房屋赠与子女”。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协议当事人却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进而触发夫妻、子女、外部债权人之间的不同纠纷,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为切入点,着重探究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性质、协议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子女是否享有请求权以及外部债权人的撤销权这四个问题。对于此条款性质争议的学说有五种之多,经过论证分析后认定更契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明确界定该条款的性质直接影响到离婚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外部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基于双方之间的补偿关系,应约束离婚协议双方的行为,还要保护子女的期待利益,故离婚双方不能任意撤销或变更。只有出现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特殊情况时,或者离婚协议本身具有一定瑕疵,协议当事人才有可撤销的权利。对于子女的履行请求权,夫妻双方在没有明确允诺给予子女请求权的情况下,从合同性质目的、父母的真实情感及意图角度出发,也有必要直接赋予子女请求给付的权利,如此规定既能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从与外部债权人的纠纷角度出发,首先应认可父母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子女赠与房产的可能性,这样就能避免仅因为夫妻在无法偿还债务时直接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损于债权人,从而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条款。只有当债权人的权益受到真实损害并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规定时,才有权对该赠与约定进行撤销。同时,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子女的履行请求权一般无法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因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而产生的纠纷,保障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应当以贯穿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明确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性质;明晰该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特殊情形可撤销为例外,还要确保子女的履行请求权,同时兼顾善意外部债权人的权益。
其他文献
随着教育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中职《植物保护技术》课程传统课堂教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课程的教学评价体系以总结性评价为主,过程性评价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以灌输式讲授为主的教学手段导致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互动,造成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学习成效不显著;课堂教学效果得不到及时准确有效的反馈。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梳理混合式教学模式在中职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现状以及相关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天水某中职学校教学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效后,原《合同法》已经被完全失效,关于解除合同的其他各项相关法律规定均改为可以继续适用新法。《民法典》将原“居间合同”正式更名更新为“中介合同”,同时又再次新增加了两条合同规定,即委托人“跳单”时的双方劳动报酬和双方支付佣金义务(第965条)和中介委托合同双方可以直接参照适用的居间委托合同进行约定(第966条)。在民法典时代,本文理应将使用“中介”这一表述替代
凌叔华是五四时期著名女作家,以其独特的写作风格和技巧吸引着学术界的关注,有“温情凌叔华”之评。凌叔华执着于对小说叙事艺术的探索,作品中对女性逼仄狭窄的生存空间的审视和苍白无望的生存状态的洞察,使她的小说叙事具有极强的空间魅力。通过梳理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凌叔华小说的研究重点集中在“五四”时代背景下的女性书写和儿童书写上,而就凌叔华小说创作叙事角度的研究而言,也多是集中于单一作品的叙事技巧、叙
本篇翻译实践报告是对翻译任务《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白俄罗斯(2019版)》的分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白俄罗斯(2019版)》不仅包括对白俄罗斯国家的基本概况其国情分析,还涵盖了相关的法规政策。从2009年起,商务部每年会组织编写更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原有数据、信息及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更新。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产品,翻译好英文版投资指南将会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重
教师话语作为传播文化知识、传递思想观念的载体,是课堂教学得以生成的必备要素,是焕发课堂教学生命力的重要保障。研究者在S中学实习期间,通过参与政治教研组组织的听课、讲课、评课活动发现,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授课过程中话语失范问题较为突出,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因此,对当前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话语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是必要且有现实意义的。本文采用批判话语分析方法,以S中学两节道德与法治公开课的
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外发展迅速,混业经营是其主要经营模式。混业经营虽然具有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等优势,但其面临的风险却比单一金融机构更为复杂。金融控股集团下的某一子公司的风险很容易传染给其他子公司和集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同时,金融控股集团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旦破产,将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逐年增加,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频繁
彼得·汉德克被奉为奥地利当代最优秀的作家,也是当今德语文学界最杰出的作家之一。我国学术界对汉德克的研究,与其创作成就远不相符,且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早期的戏剧创作方面,而对于汉德克中后期的小说创作的关注略显不足。纵观汉德克的小说创作,对“新主体性”问题的思索是他一贯的追求,也是其特立于文坛的主要标志。本文以汉德克“新主体性小说”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历史语境与文本细读相结合的方法,揭示其小说建构“新主
本文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为出发点,分析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以及制度运行经验,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和法治阶段,通过完善诉讼外第三人作为义务主体时的规定、限定书证提出义务范围、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和掌握证据的多少极不对等时,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的形式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一方面保障书证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另一方面给予被申请人陈述异议的权利,减少申请人对该制度的不满以及书证持有人的抵触情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直接投资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国际大背景下,对外直接投资成为拉动全球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以来,中国企业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不断增加,2015年中国政府在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其中更是强调要“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壁垒”。东盟国家拥有巨大的投资潜力、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地理优势,是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之一,我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从开始理论上的热烈讨论到制定合同法时的小心回避再到司法解释的出台经历了曲折的进程,直到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533条将情势变更原则正式纳入了第三编,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式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况如何,适用过程中又都有哪些特点,还存在什么问题,而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实施中又是如何完善的,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