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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保监会于2015年出台了中国第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简称“偿二代”),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准备与偿付能力充足的监管。该套规定被认为是革命性改革,因为该体系确定了保险业以监管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值得思考的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紧密联合作用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例如正常经营阶段的公司财务和抗风险能力监控,有危机时的行政干预或者整顿,危机严重时的行政接管,资不抵债或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满足破产条件时启动破产司法程序的阶段等。各个阶段间的有机关联在保险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并不明确,本文意在讨论偿二代框架下的监管体系可能如何以及应当如何与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有机并有效的关联衔接。 在讨论中,对于发展时间尚短的中国保险业,可以参考的保险监管或者保险公司破产的历史案例极少。一方面,由于欧美等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破产与偿付能力监管具有悠久的实践经验,可以提供诸多讨论思路,另一方面,基于中国国情下的保险市场体现出了一些特殊性,导致一些欧美的实践在中国并不合适或不方便适用。总得来说,偿二代的监控体系提供了评估保险公司状况最直接和有效的参考数据,有益于更加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设置行政干预措施,以及防范可能出现的破产风险。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也希望能够通过更加清晰和科学的规则制定,从内部约束和平衡行政机构在监管市场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