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的和谐——美国ADR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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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中文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作为一个通用概念,它已被现代西方各国用作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统称,内涵与中国所谓的非诉机制相同.美国是ADR概念的起源国,也是世界公认的现代ADR最发达的国家.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ADR在美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及时解决美国社会数量惊人的民商事纠纷,作出了不容忽视的巨大贡献.中国的非诉 机制历史源远流长,但是在现代民商事纠纷领域,非诉机制较之诉讼机制,作用明显偏弱,利用效率明显偏低,大量诉讼外纠纷解决资源被闲置;数量激增的民商事案件冗积在法院,诉讼资源供不应求.这种纠纷解决资源利用严重不合理的现象阻碍了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已明显不能适应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研究美国ADR兴起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会发现虽然中美两国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两国纠纷解决制度却有着共通性:ADR(非诉机制)的兴起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主体权利增多的必然结果;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制度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要及时有效地解决日益激增的民商事纠纷,中国应当在分析美国ADR的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其建设的有益经验,改革与完善现有的纠纷解决制度,有效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使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内部建构合理、外部配合协调——通过寻求两者有机运作的最佳和谐点,实现纠纷解决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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