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未能全面及时的得到执行,这对债权人而言,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二次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严重许多。因为,它不仅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为解决执行难题,同时避免这些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2007年1月1日起建立执行威慑机制;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为完善执行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指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或其行为表明不履行的,经申请执行申请或依职权,对其超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的执行制度。这为司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试用的对象、条件、范围、方式等基本内容,探讨其存在的意义;进而研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寻求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责任财产理论及执行效率原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2010年才刚刚出台,但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当中,这一制度早已被采用,所以分析其运行现状,找寻其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这一执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发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最大作用,仅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除继续完善法律的规定外,还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和配套制度的支持,包括财产登记、公示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等。完善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全面及时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