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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当今世界各国公司经营者、股东、社会各界以及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外部看,无论是由管理学、经济学,还是社会心理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都是热点。从内部看,公司法一直是商法乃至私法的重中之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是阐释公司原理的要求,也是私法哲学的一个热点。此外,公司社会责任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在公司社会实践中需要回应的一个新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不能仅仅将公司视为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以防范市场风险、逃避债务的神奇工具,还必须考虑公司在就业、环保、公司职工参与经营管理方面承载的制度价值,造利润不应该成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标,公司还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起步,但形势仍然严峻。如近年来被频频披于报端的公司财务丑闻、经营亏损而高管却领天价高薪、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等问题,甚至有些公司为了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环境利益)。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而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和缺失。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把公司社会责任用一般条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但作为宣示性的法律原则,由于规制对象和内容的模糊性,在操作上存在诸多难题,其他部门法律和制度专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甚少,更不成系统。可以说,法律制度的滞后和缺陷已无法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只有完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体系,才‘能有效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构建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质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标准体系,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