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人口普查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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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之前要获取信息。传统上,由于行政调查具有事实行为的性质,因而法律规范相对较薄弱。但是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来研究,行政调查是进行正确决策,进而保证行政行为合理性的事实基础,因此,获取真实的调查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另一方面,行政调查的主要参与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参与理论之下,调动相对人参与调查的积极性尤其重要,行政调查不能为了获得信息以及获得信息之后使提供信息的相对人遭受不利对待。为了获取信息,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并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强制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这属于获取行政信息正当性范围所要研究的问题。在获取真实信息之后,对于相对人的信息保障措施值得研究,充分的保障制度可以提高相对人参与下次调查的配合程度。本文关注的是人口普查中存在的计划生育部门对超生人口如实申报进行处罚的现象,该现象是人口普查漏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下,这种漏报导致了行政决策上对漏报人口的社会资源分配不足一一虽然基于对漏报的估计进行了调整,即伤害了这些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发展。本文分析了行政调查中获取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和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逻辑关系,指出这种保护是为了行政调查的目的所服务的,并从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再次强调了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本文探讨了在人口普查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从关涉人口普查的行政组织法中计划生育部门参与人口普查的利弊、特殊行政相对人的自我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缺失、特殊相对人的人口普查表格管理、特殊相对人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救济方式以及人口普查中个人信息的申报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理论或实务上的剖析,提出了计划生育部门不参与人口普查、赋予特殊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强化特殊相对人的人口普查表格管理、转换特殊相对人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救济方式以及确立人口普查中信息直报制度的各种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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