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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新刑诉法修正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本土化“认罪协商”制度的开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确立,使得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构造随之发生转变,为回应立法初衷以及满足司法现状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承认与初步扩张。然而,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立法的原则性、模糊性,使得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内涵、实际运行、监督制约都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与制度的空白,反而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还需要积极发现、总结当前立法、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参照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尽快探索并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简要梳理,随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整理,并简评立法中的成功与不足;第二部分,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所造成的量刑失衡、证明标准把握不当、诉权任意行使等实践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司法现状中办案理念、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通过对比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主流国家“协商性司法”模式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之异同,总结出能够适用于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革的模式,并反思如何实现检察裁量权的良性扩张;第四部分,回归中国刑事诉讼背景下,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联系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两个层面,展望检察裁量权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发展路径;第五部分,以丰富与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为基本原则,以防范权力的扩张风险为基本视角,从改进量刑建议、规范追诉活动、扩大不起诉范围、下放权力层级、构建监督体系、塑造职业理念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维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