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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推进,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并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等领域发挥着多方面的功能。然而,与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势头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合作社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已颁布,但面对合作社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这部单行法已经不能涵盖各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我国理论界对其法律地位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实践中由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界定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特别是关于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混乱,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关于合作社,学界大多倾向于从单一角度、对单一类型的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述及分析,而对我国合作社多元化发展问题及其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处在探索期。本文意在通过研究我国转型期的社会、经济、政治特点,从合作社法人资格及法人属性这两个角度,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展开论证,在我国合作社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立法经验,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明确我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提出立法思考。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简单介绍了研究主题的背景,进而从我国合作社快速发展和相关法律滞后所引起的现实问题及理论争议,引出研究主题。第一章,简单介绍了合作社在我国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及特点,论述合作社多元化趋势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及价值。第二章,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立法实践及理论争议,认为我国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合作社法人属性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对争论较为激烈的合作社应属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问题进行探讨,得出合作社应属中间法人的结论。第四章,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合作社在相关法律上的优惠和豁免等,反思我国合作社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