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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大陆法系一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对一些生效裁判危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提供了解决上的便利。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它们在名称上存在差异、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也不一致,但是他们的立法目的均是一致的,即赋予那些虽然未参与本诉程序但是却受到本诉判决效力损害的第三人事后的程序保障权。结果的正义必须要以程序正义为前提,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事后补充救济的功能。因此,虽然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历了多次修改,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于其功能价值始终得以保留和发展。在权衡了“另行起诉模式”、“再审模式”之后,我国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又一条新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于2015年2月4日公布施行,该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在实务中更好地操作及运用提供了硬件支持。本文即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宏观上界定该制度在整个第三人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从微观上,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适用客体、审理程序以及裁判效力等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指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充分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处理好其与执行异议之诉、再审之诉之间的适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笔者从宏观角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性质、特征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初步了解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然后通过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诉的理论、判决效力扩张理论以及程序保障理论,让我们可以更好地明确该制度能为受判决效力扩张而利益受损的第三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执行异议之诉、再审之诉的对比,分析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即弥补现行第三人保护制度的不足,肯定其功能价值。其次,笔者从微观角度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一方面,研究该制度的适格主体及客体,并详细分析该诉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效果。在分析的过程中,结合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该制度与域外立法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并在对比分析后提出我国该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如在立法体例上、主体范围上以及另行起诉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问,并且阐述了目前存在较严重的滥用该诉权的行为。本部分兼具应用性以及理论性,深入分析该制度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最后,笔者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设立特殊救济程序、对原告资格进行扩大解释、完善第三人参诉制度以及对滥用该制度的行为进行严惩。希望该制度能与民诉法中其他制度更好地匹配衔接,也希望自己能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更好地完善略尽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