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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对基本犯罪明文规定的,在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内部由数个异质且不独立成罪的类型化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类型。刑法分则当中绝大多数的罪名是单一行为犯,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多发案件,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却是复行为犯罪,所以对复行为犯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复行为犯由于其行为的复数,所遇到的一些理论问题是在单一行为犯中不可能出现的,如犯罪的着手问题、承继共犯中后行为人的罪责范围问题等等,笔者之所以选择复行为犯作为论文的研究对象,就是因为复行为犯既涉及到停止形态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又涉及到共犯形态以及与相关罪数形态的辨析问题,理论上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复行为犯具有法定性、整体性、复数性、异质性、齐备性的特征,聚众型犯罪以及选择性行为犯罪应当排除在复行为犯之列,我国刑法中的复行为犯均为直接故意犯罪,其行为复数为二个类型化行为,并且二个类型化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作为+不作为。在复行为犯的着手问题上,存在着前一行为说与具体分析说的争论,笔者认同前一行为说,因为复行为犯的前后两个行为均由刑法分则予以明文规定,都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都是实行行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着手”又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分界点,即着手后的行为才能称之为实行行为,既然前一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而复行为犯的数个行为并不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情形,那么,前一行为的实施就应该认定为着手。在复行为犯的共犯形态中,主要讨论了共同实行犯与承继共犯中的问题,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当复行为犯为真正身份犯时,无身份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在承继共犯的情形下,主要是后实行行为人的责任范围问题,这里后行者只对先行者所造成的基本犯罪构成内的结果承担责任,而对先行者所造成的加重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最后一个部分是复行为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辨析,分别分析了复行为犯与结合犯、集合犯、牵连犯以及连续犯之间的相似点以及不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