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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传统理论将执行程序视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因而也将执行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混为一谈,在理论研究上不被重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是执行当事人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存在理论研究的缺失。正因如此,我国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规定缺少理论依据,在立法形式上零落散乱,在内容上过于笼统简略,难以指导司法实践。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还反映出这一制度设置目的功利性较强,忽视了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问题。实践中常有为追求执结结果而随意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情况发生。这也是我国“执行乱”的表现之一,曾长期困扰着执行实务部门。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是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对执行当事人制度乃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有所帮助。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之变更与追加概述。这章主要讨论了执行当事人及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并对变更与追加进行了比较,二者在属性、目的、发生阶段、救济途径方面具有共同之处,在原因、主体范围、法律后果、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二章是着重探讨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理依据。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理依据,其中变更与追加共同的程序法依据是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变更的实体法依据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同一转移,追加的实体法依据是实际权利义务人与诉讼当事人的分离。第三章详细阐述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现状。本文对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并从中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如适用情形缺失法理依据、程序规定不健全及实务操作中的随意性等。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欠缺、立法规定不完善以及制度设置目的功利性过强、权利保障观念淡薄。第四章是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立法完善建议。本章主要针对第三章中归纳的问题,从基本原则、适用情形类型化及具体操作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立法应以公平、效率及权利保障为原则进行制度设计。至于适用情形,可将其划分为变更当事人的继受人为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诉讼担当之他人为执行当事人及变更或追加请求标的物之占有人为执行当事人三大类。程序完善则可从构建启动程序、审查程序、救济程序三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