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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以后,我国林业合作经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相应将农民林业合作经营纳入了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体系中,林业合作经营的发展也受到了许多专家和学者的关注。从林业的特点来看,林木生长周期长,山林经营轮伐期的存在以及森林经营中防火、防盗、病虫害等在客观上需要规模经营;从林业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森林协作已经成为实现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切实提高了林主的收益,而且提供了大量公共服务,承担了政府和社区管理的部分职能。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物权后,林农作为森林经营主体,偏好个体经营还是合作经营,反映了林农对于合作的制度需求;而政府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因此,我国政府所提供的林业合作经营制度是否符合农户真正的需要是林业合作经营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从农户角度出发,运用统计学、社会学等理论和方法,对安徽省黄山区、江苏省泗阳县、盱眙县农户的合作需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在对调研数据分析基础上,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民林业合作经营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农民合作行为等相关理论探讨农民的林业合作经营制度需求并得出以下结论:①农户的有限理性并不影响其寻找均衡策略;②农户对林业合作经营需求不足;③农户林业经营状况、市场因素等共同影响着农户林业合作经营需求;④农民林业经营的困难是农民自发组建林业合作经营组织的关键因素;⑤根据不同的林情和林改模式,发展不同的林业合作经营模式。其次,从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施两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的林业合作经营制度,制度安排限定在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实施指的是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的一系列地方法规与政策,主要以安徽省和江苏省为例。结合林业合作经营制度供给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总结出相关结论:①农民林业合作经营政策体系在不断扩充和完善中;②林业合作经营缺少专门法,制度供给存在滞后;③内部制度供给内容细化程度低,难以保证弱势群体利益;④外部制度供给内容原则性条款居多,地方政府制度实施可操作性不强;⑤未对行政执法范围和政府干预尺度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在分析我国林业合作经营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差异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第一,要改善传统行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法制化。第二,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契机之下,加强对林业合作经营形式的宣传和引导。第三,继续加强林业示范合作社建设。第四,要进一步完善林业合作经营制度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