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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工伤事故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类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就是其中比较特殊的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司法解释的含糊,导致理论界存在许多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本文试图从现阶段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角度出发,设计出“以自由选择为基础,以相互补充为保障,以代位求偿为延伸”的模式,即选择兼补充形式,以确保受伤害的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或补偿,又能合理地减轻用人单位沉重的压力,充分彰显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为了探寻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解决方法,本文从以下六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第一,通过两个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真实案例引出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究竟是什么关系?在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受害当事人究竟是可以获得两项赔偿,还是应当择其一,或者有其他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法?第二,从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概念及认定到两种损害赔偿关系界定及法律规定出发,探索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区别,为后文对竞合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提供理论基础。第三,从我国现阶段两种责任竞合相关立法模糊、理论界争议以及司法实践困惑等实际问题出发,分析我国现阶段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例举出理论界的各种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的状况。第四,对解决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的问题目前可分为选择模式、补充模式、替代模式和兼得模式等4种,通过以上国内外典型模式的综合分析,总结其中的利弊,为构建我国现阶段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第五,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处理的最优模式,即“以自由选择为基础,以相互补充为保障,以代位求偿为延伸”的模式。首先提出解决竞合问题的救济原则;其次从价值、平衡和功能的角度提出救济的宗旨,为制度设计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再次从实体的角度提出解决竞合问题的制度体系;最后从程序上明确阐述如何实现代位求偿权的顺序、诉讼地位和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程序上的问题。第六,假设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时,就应该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提出了新构想,即实现替代模式——只适用工伤保险赔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