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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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立法关系密切。利益需求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其产生、变化以及利益冲突的协调可带来新的立法需求,引起法律内容的变化;而法律是利益调整的手段,立法者以法律形式选择并确认利益、调整利益关系,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法律化的过程。可见,立法应首先进行利益分析。循环经济法调整特有的利益关系,循环经济立法同样离不开利益分析。 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下位法,循环经济法所调整的利益范围有别于环境法。具体来看,可将循环经济立法中涉及的利益冲突归结为两类,即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公益与经济个益之间的冲突。文章以这两类利益冲突为核心展开论述,首先对作为论述基础的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立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接着从利益衡平角度讨论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基础,然后分析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研究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面临的利益冲突及其成因,最后就循环经济立法对利益的协调进行重点讨论,论述利益协调的必要性和目标,并根据该目标,利用法律的利导性,提出循环经济立法协调利益冲突的指导性方法,以期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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