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所享有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但是,国家公职人员因具有特殊身份,其隐私权的范围小于一般公民,他们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可能影响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悉,这就存在公民知政权与公职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由于公职人员手中掌握权力,而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又将会对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两权”间的冲突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为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必须强化公民知政权,限制公职人员隐私权。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表明,绝大部分腐败行为都是发生在“八小时”外的私生活,限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和必行之策。况且,公职人员特殊身份的取得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担任公职人员获得的一定收益足以抵消受到限制的部分隐私权。所以,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适当限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主要通过日常行为及个人背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舆论监督等来进行限制,同时对现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使有关部门能够从公职人员“八小时”外的情况中及时捕获“腐败信息”,及时查处,从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当然,这种限制并不完全否认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国家公职人员享有与政治生活或公众利益完全无关的非限制性隐私权。应当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加以界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