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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占有、使用、处分专利发明的一种专有权。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已经成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关键和开展竞争的重要法码,也是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不仅依法进行审查,并且为专利权的不当授予,提供了救济制度,即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指自专利主管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它是专利授权制度的延续,是弥补授权不足的补救制度。在无效制度中,涉及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甚至法院等多方不同地位的主体。同时,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和国家授予的公权性,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均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在我国,法院只能对专利复审委员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作出确认判决或违法判决,而不能直接改判。同时专利复审委员又可作出重复判决的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交织频繁地引起“循环诉讼”的现象。如何合理利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处理其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专利权人和相关人的正当利益,保障程序高效公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采用历史分析、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专利权的性质出发,结合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制度,分析、研究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并根据现实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建议。本文引言部分简要阐述研究对象,目的及意义;第一章主要论述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功能和体系构建;第二章比较研究主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第三章着重研究、分析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第四章提出完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建议;最后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