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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从性质上而言应是形成权。我国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在立法上性质模糊,但实质上应属于法定的物权性质之形成权,而我国仅房屋承租人得享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不得附加条件,仅在法律规定之事实出现时发生。“形成原因”之内容包括出租人将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购买两方面。承租人如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加以解释。我国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有二:一是得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与一个出租人与第三人之买卖契约内容相同的合同,二是在房屋所有权已移转至第三人时,承租人得确认该物权变动相对无效。当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须进行价值判断以确定何种优先购买权效力优先;而与市、县人民政府之优先购买权冲突时,需要视立法目的区别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其实并不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