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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经常使用一些日常用语、技术用语,而对这些词语的准确理解,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因此,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都以定义条款的方式来界定特定词语的含义。定义条款作为规范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在法律文本的总则、分则、附则中,是明确特定概念术语的含义和确定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的法律条款。定义条款的设置对明确相关术语的含义,正确理解法律,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立法者在运用立法技术设置定义条款的过程中,既要满足立法政策的表达,又要保证法律信息能够被法律接受者准确接收,最终实现定义条款的规范设置。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实践中,定义条款的设置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法律规范对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如何进行设置,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具体规范。法律文本中的定义条款作为法的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规范化设置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结构规范化,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而且能更有效的实现立法目的和法律法规的自身价值。法制的统一,要求为立法提供服务的技术规范也必须坚持统一。现代社会中,法律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立法技术提出子更高的要求。随着立法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对立法活动本身规律认识的逐步加深,必须对立法技术进行全面规范,将成熟的立法技术上升为规则,更好的服务于整个立法活动。因此,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的设置,应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遵照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来完成。现行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多是在立法过程中长期积累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及其规定内容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和表述方式的不统一。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对问题进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统一定义条款设置的标准,以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为法律依据,以立法技术为保障,根据被定义概念的特点和期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确定其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和所应采用的农达方式,统一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的设置通过对定义条款的规范设置,达到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效率,最终实现法的结构规范化,为立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