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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理论界对于此类协议的认识也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众说纷纭。本文尝试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在阐释夫妻忠实义务的基础上,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逐步揭开夫妻“忠诚协议”的神秘面纱,探讨其效力与法律规制问题。全文除引言、结语外,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包括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夫妻“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夫妻相互忠实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所做的约定。从性质上看,此类协议属于身份契约,在订约主体、订约目的以及协议内容方面,与财产契约有很大区别。根据协议内容的不同,笔者将其分为人身性“忠诚协议”、财产性“忠诚协议”、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忠诚协议”三类。第二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效说和无效说是现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两个代表观点,但是笔者不赞同将所有夫妻“忠诚协议”统归于无效或者有效的做法,认为根据此类协议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约定内容做具体判断。人身性“忠诚协议”中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性“忠诚协议”需满足五个有效要件才能受法律保护,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忠诚协议”适用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第三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制。对“忠诚协议”进行必要的区分是法律有效发挥其调整作用的前提。此处的区分是指道德调整范围和法律调整范围的区分。法律只调整主体的行为,因此,以约束当事人情感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应当被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那些具备有效要件的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因为此类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婚姻伦理道德的要求,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助于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