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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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项对《刑法》第395条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做了修改。在2008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就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一直在理论界、司法界存在颇多非议,被认为是刑法分则中一个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一些学者甚至在本罪的存废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自提出了相应的理由。就是主张保留该罪的学者,也认为该罪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可以说既体现了国家对待腐败犯罪的姿态,也顺应了民意。本文中,笔者对该罪的犯罪特征进行了现实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立法价值,提出本罪的修改与完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对该罪的修改十分必要,但仍需周全考虑,对该罪的立法和相关制度做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分为三章:第一章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进行现实分析,总结了我国现阶段该罪的犯罪特点,并分析了呈现这些特点的原因。第二章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进行思考,介绍了肯定本罪立法价值和否定本罪立法价值的两种观点,并对其中最具争议性的观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财产的隐私权、是否属于有罪推定、是否违反证明责任规则一一进行了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本罪的设立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三章对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从刑罚处罚、犯罪主体、财产数额、财产申报制度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认为本罪在罪状描述、法定刑配置、犯罪主体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从改革侦查方法、完善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等方面完善司法实践,从而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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