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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对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它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揭穿,是对公司法人的人格机能在不能满足公平、公正理念的条件下,对于公司人格的摒弃。就目前的公司人格制度而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各国的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作为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企业制度改革,因此公司逐步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法律形式。随之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法理,近几年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为了推动我国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发展,引进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各种公司法理念与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的公司人格制度中现存的问题和弊端,详细论述了在我国运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确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设想。 本文共出五个部分构成,其中第一部分阐述公司人格的基本理论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理念,为更好地开展本课题研究,打下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状况,取人之长,弃人之短,为我国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要性,其应用中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结合以上分析,在第四部分提出确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