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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严峻,并呈现出嫌疑人多为企业高管、窝案串案居多、形式手段多样、案发潜伏期长等特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主要是有这三个方面:法律上的缺陷导致惩治防控不力,监管不足尤其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企业制度不够完善和权力失控。本文以法学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对部分法律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数额等要素的法律认定和涉及的一些复杂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改制后企业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委派从事公务才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求;债权债务、股权、不动产也能成为犯罪对象;犯罪数额应以全额计算并按比例扣除国有股份部分。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几种特殊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进行具体分析:“隐匿资产后转入改制后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为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虚假评估低价折股”应认定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横跨改制前后的行为”如是同类行为,应分别认定、数罪并罚,如是同一个行为,应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改制前行为作一罪认定。本文认为预防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应加强改进的措施是:修改完善刑事法律措施、强化对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改制国企的内部制度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