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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其适用的对象是产品,在该条规定中共出现了两个产品概念,“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本文主要论述了第三条国民待遇条款中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问题。全文分五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主要对同类产品做了一个概述,明确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同类产品认定的两大标准,边境税标准和目的与效果标准,它们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和分析内容;第三部分则根据历史演进顺序,在对GATT及WTO中涉及到同类产品认定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两大标准的适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两大标准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进而在第五部分得出自己的结论,边境税标准已经确立了其在第三条同类产品认定方面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