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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尤以环境问题最为严峻。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来保护环境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公众对环境公共利益维护的需求,运用司法途径解决当前污染环境的严重问题也因此成为一种趋势,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目前,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制定了一套专门的诉讼机制。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已久,但在法律中得到明确时间极短,相关的配套机制在立法上仍是空白状态,仅部分地方发布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适用这一制度进行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诉讼机制,如何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除少数地方适用地方规范性文件外,多采用传统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然而,传统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又会有什么障碍,目前尚存疑问。文章从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考察入手,引发对管辖问题的思考,继而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传统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与新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时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在级别管辖上,以明确级别管辖的标准为前提,由中级人民法院和设立环保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为主;在地域管辖上,应当实行专属管辖,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严格限制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两起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别从传统民事诉讼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两个角度分析两个案例管辖中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传统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容易导致级别管辖受到规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缺乏资源保障;传统的地域管辖标准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正性的体现、不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指定管辖的规定容易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拖延,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部分展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问题研究。以传统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为对照,分析各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创新探索,提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和设立环保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以案件影响范围作为主要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第三部分展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的问题研究。以传统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为对照,分析各地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创新探索,提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实行专属管辖和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归纳部分,以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全文观点进行归纳,并提出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规定推行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模式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