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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地牵系农民未来的幸福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地习惯法是生发于农民生产和生活内部的经验性规则,且该规则获得立法指引、司法认可或社会组织的有效保障,并内化为民众行为自觉的民间规范。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初步建立,宣扬“包容性法治”的新时期,研究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是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从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阐述并适度评论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通过对农地习惯法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的描述,映射了它在产权界定、文化传承、秩序维持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作为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农地习惯法的历史流变是对特定时代背景的回应,是不同时期人们对农地规则需求的体现。转型期,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挖掘农地习惯法的当代价值,是我国农地法治建设的要点之一。本文梳理了农地习惯法在农地产权、流转和利用领域与国家法在现实场景中的冲突,从文化背景、法律渊源和法律实效三个维度进行原因探析。本文认为,国家法包容、不排斥习惯法的态度与农地习惯法对国家法的正能量发挥,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可能。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农地习惯法,进而尝试从立法、司法和社会多层面去寻求两者融合的路径,以求达致法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