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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对受害民事权益提供救济和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再审制度。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还在进行中,受体制原因、司法环境、公众的法律意识及法官综合素质等现状的约束,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可能并不完全吻合。民事再审制度是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纠正错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设置了三种启动方式,每种启动方式因启动主体的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亦不相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与生效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案件的当事人,再审程序的启动与否和其有直接利益关系,对发现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是其应有的权利。对于部分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检察院可能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公权力的干预。从我国司法现状出发,我国尚不适合照搬国外做法,将再审启动权完全交由当事人来选择行使,建立再审之诉。在应然状态上可以逐步弱化公权力对生效裁判的主动干预,特别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而在实然角度应当对再审启动权给予有效规范而不适宜立即废除。作为再审程序的辅助和例外,保留法院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对于保护诉讼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救济、保障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实现,都具有现实意义。当生效裁判有错误或瑕疵,而作为利益直接关系人的当事人并不知晓或当事人虽知晓,但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或虽然提出再审申请,但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是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多留了一个有效途径。在很多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很多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会牵连到其他案件或损害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民事权益,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则可以更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辅助和例外,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必须严格限定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方面规定的比较具体和完备,但是在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干预民事再审案件,特别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容易造成民众对法院提起再审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因此,构建和完善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具有现实意义。笔者建议,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从相关法学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从树立再审以当事人为主导的理念出发,强调法院的补充救济功能,建立法院自我监督的申报制度和垂直审查制度,规范再审启动事由,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给予明确限制,规范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等方面构建和完善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