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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羁押权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羁押权也具有一般权力的扩张性和双重性等特性,有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极大可能。羁押权在其人权保障功能上也体现出它的悖论性。我国羁押权权力运作的非理性使得完善羁押权权力制约机制更具有现实必要性。建构一个理想的羁押权权力制约机制,首先应实现羁押权的优化配置,把羁押权分为提请权、决定权、执行权与关押权等子权力,交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从而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我国目前较为现实的改革措施是实现侦查监督和司法抑制模式的揉合,并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对制约微观权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有必要以社会主体的权利来校正和制约国家权力。充分保障被羁押者的法定权利,要转变公、检、法机关的观念,并为被羁押者的法定权利给予现实的保障。最后,从程序上对羁押权进行控制,确立一个科学的羁押期限制度对于制约羁押权也极其重要。缩减羁押期限是刑事羁押谦抑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外,独立规定羁押期限、明确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实现羁押期限与涉嫌犯罪的比例化也应成为完善我国羁押期限制度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