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程序对于我国刑法条文的含义所做的专门性解释文件。刑法立法解释的性质应界定为法律解释的一种,不带有立法或准立法性质,其通常采用的形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的解释》。目前,关于刑法立法解释的必要性的争论主要有肯定论、否定论和折中论三种观点。本文认为,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主张刑法立法解释的存在。刑法立法解释的主体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解释对象是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即刑法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进行刑法立法解释时应遵循及时性、内敛性以及规范性原则。刑法立法解释在效力位阶上同刑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高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刑法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依附于刑法条文,其失效时间应采用明示废止的方式加以明确,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依附于被其解释的刑法条文而同步适用。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制度在提起解释请求的主体、制定过程以及监督环节都存在一系列不完善之处,并且与刑事立法、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充提起刑法立法解释请求的主体,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制定过程,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对刑法立法解释展开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另外,应进一步明确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的界限,防止三者间权力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