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业尊严的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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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新修订的条文出发,我国已将法官职业尊严纳入法官职业保障的专章之中,但对于法官的职业尊严包含什么内容以及具体如何实现在本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本文正是居于此,探讨法官职业尊严的概念、来源及其理论依据;分析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尊严面临的外部困境、内部困境以及根源性的文化困境;从权利构建、伦理规范以及法官义务边界设定三条线路出发,探索保护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成为居中裁判者以及获得普遍服从的权威地位的重要举措,从而在实现法官权威的同时,提升司法权威。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法官职业尊严的概念。首先在与“人的尊严”和“人格尊严”的辨析中明确了法官职业尊严是一种身份尊严,对于此种尊严的取得与保护方式不同于一般民法中的人格尊严。其次,在法官、职业尊严的概念史分析中得出法官职业尊严是一种权责共存的群体尊严概念。最后,将法官职业尊严内容的实现置于法官自尊与他尊的关系建构之中。第二部分探讨了保护法官职业尊严的理论依据。法官职业尊严来源于法官职业天然具有的神圣性色彩、人权司法保障全面化的要求以及司法权威实践化的产物。但作为一种基于身份而被服从的群体尊严面临着诸多理论困境,其中包括理性人要求下法官天然具有的非理性因素导致的受人质疑的困境;群体尊严面临的平等性丧失以及摈弃个体尊严的理论困境。事实上,这些看似理论困境的内容反而是确立法官职业尊严的重要原因所在,并且至少在保护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成为居中裁判者以及获得普遍服从的权威地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三部分讨论了法官职业尊严在司法实践中遭受的损害,并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法官遭受内部、外部伤害的根源。内部暴力主要来自于行政结构、责任分配体制等方面的弊端;外部暴力主要是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媒体舆论对法官自身权利的侵害;作为根源性的文化暴力则成为了为前两种暴力辩护的正当化理由,主要包括:法官容忍义务的要求、法律规范的缺位以及功利主义中个人权利本位观念的影响等。第四部分从三条路径出发,对法官职业尊严的保护提出了观点与建议。首先,将权利建构作为保护法官职业尊严的主要路径,与域外法治进行比较,发现我国当前宪法以及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在宪法、刑法以及法官法三部法律中构建法官职业尊严的权利体系。其次,将伦理规范作为辅助路径,探寻以“关注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自尊为基本善的伦理责任,建立以知识为基础的司法信任从而维持法官职业尊严。最后,在公职人员人权克减背景下,重新定义法官的隐私权以及公民对法官发表言论的自由程度,明确法官容忍义务的边界,实现法官与公民良性互动的他尊关系的建构。本文希望在法律和伦理规范中保护法官职业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观,从而助力法治中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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