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制度中保理商的风险防范与救济研究

来源 :哈尔滨工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sy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20余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贸易程序逐渐简便快捷,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改变了结算手段赖以运行的经济环境,从而也直接影响着贸易结算市场的走势,传统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挑战。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的综合性国际结算方式与融资方式,迎合了国际买方市场形成的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从法律上看,国际保理是一种经营由基础交易产生的应收帐款买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双保理机制下,有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两个保理商),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应收帐款债权为核心存在许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影响到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大小及其控制问题。本论文从法律角度就如何保护保理商的利益进行了研究。本文分为五章。在阐明国际保理的一般问题后,本文论证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及核心是债权转让,并分析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围绕应收帐款,本文分析了保理商面临的的风险来自其合法性、可转让性、权利冲突等方面。为防止风险的发生,保护保理商的利益,本文后两章对出口商和进口商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对于出口商,主要依靠保理协议中出口商的承诺与保证等条款使其义务明确化、固定化。在风险没能预防而发生纠纷时,保理商可以采取行使追索权和起诉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出违约之诉对保理商最为有利。针对来自进口商的风险,提出保理商可以行使代位权(在德国、瑞士可申请强制执行)、撤销权以及中途停运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在进口商拒绝支付时,保理商也可以自己名义或联合出口商起诉进口商要求支付。
其他文献
通过总结当前住宅市场的新形势与新变化,呼吁《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中应收纳单居住宅套型并规范其设计标准、统一住宅阳台面积计算的标准,对比《住宅建筑规范》
当前社会雇佣犯罪现象猖獗,雇佣犯罪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这是转型期社会整体道德的滑坡、唯利是图的金钱观、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
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中国梦”,它已成为一种新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执政理念。中国梦强调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结合,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梦想,指明了我国未来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直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聚讼焦点。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确定义务存在与否的重任就落在了刑法理论的肩上。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