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化类型,劳动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劳动领域的公益保护。劳动公益诉讼能够弥补传统诉讼和现行保护模式在解决劳动纠纷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在我国公益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部分从公益诉讼出发,在分析了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内涵的基础上,对劳动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第二部分提出,法律父爱主义的发展、劳动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劳动公益诉讼相对于行政保护更符合法制原理的要求构成了劳动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劳动者权益个人保护的不足、劳动者权益行政保护的不力、弥补劳动诉讼制度缺漏的需要形成了劳动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 第三部分提出,以劳动标准为依据来确定劳动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包括:就业歧视的案件、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违反劳动卫生标准的案件和违反最高用工时限的案件。 第四部分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公益诉讼的实际情况,论文提出,工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应该成为我国目前劳动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主体。 第五部分从前置程序、管辖程序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对劳动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了设计;同时,论文提出,应该完善特殊举证责任制度、特殊诉讼费用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和激励制度来保障劳动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