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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僵尸企业大量存在,破产案件数量却寥寥无几。正是由于我国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存在问题,才使得破产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即以破产程序的启动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现行破产法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对破产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并对相关立法及当前现象的缓解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八个章节,两万余字。其中: 第一章引言主要阐释了本文的写作背景与目的。 第二章梳理了我国现行破产启动程序的立法规定和现实情况,分析了程序启动不能的可能原因及由此招致的不良后果。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债务人企业在濒临破产时无人申请的原因在于对债务人申请破产义务的立法空缺,通过对比德国、英国和美国的立法,建议企业濒临破产时增加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时应负担的责任,使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规定落实到实处,避免无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再次出现。 第四章通过完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相关规定,鼓励债务人管理层在最佳时期提起重整程序。 第五章考察了国外预重整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现有试点的相关成果,使得债务人更积极地启动重整程序。 第六章研究了我国现阶段破产法改革试点中的“执行转破产”制度,肯定了最高院《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了增加职权主义“执行转破产”制度,使得执行不能案件更好的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去。 第七章对上述分析进行了总结,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