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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法一直是法官适用最多、最具说服力最具权威性的判案依据。但是,由于成文法的抽象性和严格的制定程序,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不统一”、“司法效率低下”、“立法滞后”等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法律统一适用一直比较困难,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大量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成文法所暴露的缺陷越来越明显。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从2010年开始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并且从2011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以统一法律的适用,解决立法滞后、同案异判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布了十一批56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已渐趋成熟,但是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差强人意。当前存在着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积极性不高、适用形式不统一、对指导性案例的挖掘理解不够深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一直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性案例的遴选上,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没给予足够重视。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也仅仅对于指导性案例引用形式等问题做出了说明,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一直没有统一系统的规定。因此,当前对于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研究与统一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形式是我们应当关注的课题。我国是一个有着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运用相当熟练,现在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法官们确实是一个挑战。我国无判例法传统,法官也不习惯于从案例中寻找判案依据,也无成熟的判例适用技艺,因此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推广不能依靠基层法院自下而上的反馈,而是要自上而下的推进。我国的指导性案例的生成过程是先由基层法院归纳总结,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筛选总结然后公布,指导性案例既是归纳的终点又是演绎的起点,所以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指导案例本身的说服力。从我国指导性性案例的适用现状来看,当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上还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制度上依然缺乏完善的保障体系,具体适用方法上如何查找案例、判断案件类似、如何引用案例、参照案例,参照哪些部分以及如何在判决书中体现案例是当前面临的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也需要我国法官的不断创新,要学习他国司法技术也要学习判例制度中体现的司法精神。因此,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指导性案例自身的说服力,使指导性案例在效力上获得普遍认可。通过缜密的制度设计,保障案例指导制度的良性运转。另外,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指导案例时,不仅要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中对于法律的解释,更要参照指导性案例中体现的法官思维与论述逻辑,以达到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初衷,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本文在当前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情况基础上,对指导性案例本身和适用了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进行研究,找出当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困难之处,并分析产生当前困境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渊源、适用方法和应有的制度保障。从效力、制度、方法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当前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困境,以期对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