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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文明有机组成部分,存在历史深远,西藏地区的佛教自吐蕃时期就开始存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直到今天仍在广大藏区传播。佛教在西藏地方的发展自出现时,一直在政府的管理范围下发展,佛教传入吐蕃,西藏地区政权对于佛教的管理一直在摸索中前进,即使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也一直在努力探索对佛教宗教事务管理的正确之道。本文以西藏地方历史发展为主线,梳理不同时期西藏地方政权对于佛教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总结前人经验,以期对未来管理佛教宗教事务有所借鉴意义。本文首先对吐蕃时期佛教的发展概况进行梳理,吐蕃王朝的建立,需要新的社会伦理思想来帮助其完成对属民的统治,佛教正好成为其进行思想统治的需要。佛教与原生宗教苯教及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吐蕃时期佛教的发展经历了启蒙—发展—顶峰—衰落的过程,对佛教的管理主要以发展佛教为主,制定《十善法》推行佛教思想,制定《法律二十条》《十六法》等保护佛教发展,颁布兴佛诏书,修建寺庙、翻译佛经,建立僧伽制度,在政治经济上优待僧人等等措施,但因各种矛盾,朗达玛进行灭佛,吐蕃王朝衰落,佛教在吐蕃地区的发展进入黑暗期。经过漫长分裂割据,西藏地区经济政治得到复苏,佛教从印度和康区等地方重新传入西藏并形成不同的派别,佛教在西藏地方发展为具有特色的藏传佛教。依靠元中央政府,西藏地方萨迦政权建立,萨迦派成为西藏佛教实力最强的教派,这一时期对佛教的管理主要以册封萨迦派首领八思巴为帝师,管理西藏及全国宗教事务;在中央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宣政院;赏赐僧人;颁布《优待礼佛诏书》等。元后期国力衰落,无暇顾及西藏地方的管理,萨迦派内部矛盾重重,导致其实力大大削弱,被帕木竹巴政权取代,这一时期中央政权过渡到明时期。明中央政权对佛教以及西藏地区的管理采取广行招谕,招抚藏族僧俗首领;在中央设置僧录司,推行僧纲;授予僧人封号和官职;地方法律帕木竹巴时期的《十五法典》以及藏巴汗时期的《十六法典》,其中都对佛教宗教事务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在帕木竹巴时期作为藏传佛教后最后兴起的一个教派格鲁派,结合西藏佛教实际,以其严密的教规迅速发展为实力最强的教派,依靠清中央政权,确立起在西藏僧俗事务中的领袖地位,清中央政权对西藏佛教事务的管理主要达到封建集权时期的顶峰,通过册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设置理藩院,;拟定专门的法律《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钦定理藩院则例》等;确立活佛转世制度金瓶掣签;确立格鲁派寺院寺规;制定《十三法典》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佛教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甘丹后期因清中央处于内忧外患中,对于西藏地区的管理主要是集权控制为主,明国时期对于西藏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措施确认对西藏的管理主权。通过综合整理佛教在西藏地区的发展,不同时期对于佛教的管理措施,总结历史经验,对佛教的管理需要因时而变,尊重佛教本身的发展规律,对佛教教义阐释符合时代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下管理佛教宗教事务,积极引导佛教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