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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2013年《公司法》改革主要调整了公司资本制度,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此次改革旨在鼓励投资创业、提高市场效率,但是我国尚未健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配套法律制度,认缴制既方便了股东投资,也增加了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认缴出资纠纷案的司法判决不一致,亟待理论界就出资未届期股东的出资责任问题达成理论共识。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公司资本制度构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我们需要尽快解决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问题。本文主要讨论认缴资本制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势在必行,提出了认缴资本制下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有关问题,通过借鉴国外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制度,提出认缴资本制下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认缴资本制”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概念,并介绍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产生和发展。第二部分讨论了认缴资本制下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对认缴制下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存在的四大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国外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制度,从中获得制度启示。第五部分提出认缴资本制下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建议:以公序良俗原则判断出资期限效力;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张解释;确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诉讼当事人的安排;正确适用“合理怀疑”。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