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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澄清与确立“整体”、“部分”、“奠基”及“奠基关系”概念与胡塞尔哲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的关系,以帮助人们更为准确地解读和研究胡塞尔哲学的目的和支撑基础,明白胡塞尔哲学表述的一些特点,以及揭示这些概念所可能隐藏的哲学问题。通过对文本中这些词语的研究和在胡塞尔哲学及相关著作中出现的使用这个词(概念)的情形的研究,探究有可能更为深层次的哲学问题。尝试解读译自胡塞尔哲学著作中的这些词的合理性与解释学意义,期待得到一些“哲学通性”问题的初步答案。“整体与部分”之可分不可分性意味着对事物的一种终极的可靠的把握,对“整体与部分”这样的理解仍然是建立在奠基关系本身的基础之上,它尚且不能去指代那些具体的奠基。当我们在对一种知识和认识取得一种信赖时,并且这种知识具有原初的可构建其他知识的意义时,我们可以称之为奠基的知识,它是一种发现,一种带有原初意义的深层的发现,它表现为对事物现象描述的准确地把握。“整体与部分”学说现在是胡塞尔《逻辑研究》六个研究里面承上启下、比较关键的一环,限于国外研究、国内研究文本较少,学界及外界对胡塞尔的“整体与部分”理论提出了不同的怀疑与声音。笔者试图结合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康德与埃德蒙德·胡塞尔与其他学者、研究者的观点,在理解非现象学意义上的整体与部分,现象学意义上的整体与部分及其奠基关系的同时,并就此意义做出新的阐释与理解。因为索科拉夫斯基在对胡塞尔现象学要素独立不独立的问题作区分时有相互出入的地方,这将影响到我们一般关于胡塞尔“整体与部分”理论及其思想认可的有关理解;而胡塞尔本人在晚年又提出了对奠基关系的不同认识,不再把它当为构建先天形式本体论的核心、必要因素之一,胡塞尔关于“整体与部分及其奠基关系”思想是否真的存在转向问题?而这些研究工作必将随着文本的丰富与完善,在解读过程才能理解此研究在胡塞尔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胡塞尔有一种在“有表达的整体与部分”与“无表达的整体与部分”的区分,后者为前者奠基的倾向?这与胡塞尔的思想进路与文本依据又紧密联系在一起,而这不得不回到文章研究的原点、回到胡塞尔的著作中及他人对现象学的理解作品中去。有人认为现象学已经日薄西山,昏昏欲睡,处于“形而上学”女王的黄昏期,已对科学、哲学、世界无力去指导;有人认为现象学提供了全新的哲学体系并以其自身方法的强大性抢占各个桥头堡,攻破了一个个理论体系。孰对孰错,限于自身能力,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系统的文本研究对比,才能发现纯形式观念论思想的意义。本文的关注点有整体、部分、奠基、奠基关系、形式本体论及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