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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费者知情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消费者知情权又被称为了解权、知悉权、资讯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作为一个类概念,是有一系列的子权利组成的。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其细化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以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知情权有其鲜明的特征。首先,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且仅为生活消费者。其次,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生产经营者。再次,消费者知情权客体具有特定性。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或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最后,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存在特殊性。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之所以很重要,是为了弥补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减少交易风险的需要。作为社会知情权的一种,消费者知情权也有其行使限度。消费者知情权绝大部分时候涉及到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消费交易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特殊保护体现的是现代民商法保护弱者的价值理念。而商业秘密权则是在平等基础上保护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和效率。这就涉及到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从立法上去加以解决: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设计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制度;发挥其他法律部门对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作用。目前来说,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另外,还有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知情权也作了一些表述。尽管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仍然存在,法律上仍需完善,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最近几年,几种特殊的消费者知情权冲突尤为突出。如教育消费者知情权、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与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