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腐败问题如果解决的不好,便会对党、对国家造成严重伤害,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日趋严重,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由于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和笼统性的缺点,理论上关于受贿罪的的犯罪构成及处理存在巨大争议,再加上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致使对同类案件的处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判决相互矛盾,比如作者所要探讨的赃款私收公用问题。赃款私收公用问题之所以称为成为庭审中辩护最多的理由、司法认定上的最大焦点、最大难点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赃款用途是否影响受贿罪犯罪构成,两高也没有具体司法解释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如何有效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赃款私收公用问题、如何准确有力的打击贿赂犯罪是笔者的研究动力所在。本文由引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引论部分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了国内的研究现状,讲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正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赃款私收公用概念的界定及高发的成因分析,第二章采用列举案例的方式讲述了赃款私收公用问题的法律适用现状及争议,第三章为赃款私收公用行为的法律分析;最后一部分系结论,得出赃款用途不影响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观点,并建议刑法第385条可增设第三款关于赃款用途的规定,或者两高统一意见,尽快出台关于贿赂罪中赃款用途是否影响定罪的司法解释,认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描述不准确,应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