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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对个人所得税充分彰显公平价值、实现税负公平的高度期盼。其课税模式也在热烈的关注和期盼中不断的探索和进步,从按照分类所得课税向按照综合所得课税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演化。自1980年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实施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来源也更加多元化,伴随而来的是,税负不公、税收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究其缘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天然缺陷是关键因素之一。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经过学术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广泛调研和研讨,2018年我国进行了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采用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其优势是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更加显现。不足之处在于,此次修订主要是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了改革,形式大于实质,还处于初步阶段。要充分彰显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公平税负的功能,还需要对分类综合课税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本文拟从税负公平视角,去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从立法层面、税制要素层面、配套制度层面入手,进行制度优化设想,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深层次改革提供有意义的借鉴。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的四个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从国际上运用较为广泛且较为成熟的三类课税模式入手,分别对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及主要特点进行了简析,同时逐一分析了三类课税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从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角度,对三类课税模式进行功能性评价,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提供方向。第二部分本着“以古鉴今”的理念,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40年的发展历程,以个人所得税制度大幅度、深层次改革为依据,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第七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分析,从调节贫富差距、税负公平的视角总结了六个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来指明当前我国实行的“小综合+大分类”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在实现税负公平方面的局限性和不足,为倡导建立“大综合+小分类”的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正文的最后一部分明确提出,应将建立“大综合+小分类”的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并从立法层面、税制要素层面、配套制度层面拟制了改革路径,即: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体系、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构建个人所得税相关配套制度。另外,本文在拟制改革路径时,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指出改革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从而增强了本文提出的拟制改革路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