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11月12日,有"全球船员权利法案"之称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LabourConvention2006,简称《公约》)将在我国开始生效。《公约》的核心是保障海员权益。我国拥有超过60万的船员队伍,如何有效的履行公约,成为目前我国相关主管机构的迫切课题。我国现阶段,一方面,雇主和海员招募安置机构保护船员劳动权益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船员自身尚不具备足够的维权能力;另一方面,国家涉及船员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手段有待加强。为响应《公约》国内适用的进程,做好船员权益的保障工作,2009年12月23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北京启动。2010年11月11日广东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开启了中国省级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进的序幕,海上三方协调机制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重要的协商机制,在对公约包括条款、规则和守则任何的偏离、免除或其他灵活适用,应与成员国所在的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帮助成员国能有效履约公约,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继续保持符合"公约"中规定的标准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本文选取在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下中国船员权益保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及我国船员劳动关系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梳理和借鉴国外在三方协商机制下对船员权益保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完善体制、建立机制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保护船员权益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船员保障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