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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与焦点问题,即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而被告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并主张转账成立其他法律关系,法官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开展事实调查活动的问题。此类案件的事实审理和证据调查活动常因为缺乏证明借贷合意成立的直接证据而陷入困境,导致实务中的审理活动陷入混乱。本文在我国证明责任理论框架下,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此类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疑难问题,详细分析现有民间借贷证明责任规则所导致的理论矛盾,并提出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具体适用规则。本文共三万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从无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成立的民间借贷案件成为审判实务的难点出发,分析并整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各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不同做法,以及导致“同案不同判”结果的问题点,结合学界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则的讨论,指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在条文用语上错误地运用了“抗辩”概念,并且在逻辑表达上存在明显漏洞,导致与相关证明责任基本理论相违背,需经解释并对错误部分予以订正。第二部分: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证明责任规则的理论分析。此部分具体分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所确立的证明责任规则所产生的理论问题和症结。首先,转账凭证的证明力问题,转账凭证作为书证是间接证据,单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推定借贷合意成立从而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负担,从转账凭证的性质上看,不存在成立法律推定的正当化理由;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合理性问题。结合证明责任的概念、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探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错误:因固化“谁主张谁举证”的观念而让被告承担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语境下,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不能逻辑自洽的问题。最后,在明确转账凭证证明力和正确的证明责任分配后,讨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问题。第三部分: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是否适用证明责任的减轻或倒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类型案件关键点在于尽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借贷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成立,但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借贷关系的主张就可以成立,二者关系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因此在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后,需要考量的是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是否适用证明责任的减轻或者倒置,即以减轻原告证明责任负担或加重被告证明责任负担的方式合理分配证明负担,最终达到实质正义的目的。第四部分: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证明责任规则的修正。首先,重新以“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并明晰相关概念的基本内涵,包括抗辩与附理由否认,本证与反证;其次,合理的事实推定规则适用上,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需要经验法则的支撑,转账凭证不能够使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被告否认后要求原告进一步承担说服责任,说服过程中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判断原被告是否产生提出证据的必要;最后,在明确原被告对相关主张的性质,以及事实推定规则让提出证据的责任在双方当事人来回转移的情况下,提高案件的事实解明度,穷尽调查手段后,判断借贷事实所处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则推定借贷关系成立,若借贷关系存在仍然处于真伪不明,则应当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