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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具有时代性、技术性的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规定其中,2016年9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但对侦查人员获取电子数据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规定,而且从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角度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进行了规范。虽然该电子数据规定对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不可否认在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规范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鉴于此,本文从电子数据的定义本身出发,通过介绍对刑事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与评断两个方面的原理,介绍国外在电子数据审查与评断的可鉴成果,并结合我国新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最终提出关于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评断的建议,从而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制度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