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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中,股东会决议通常采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这种决议方式虽然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规律,但是也会成为出资多的股东控制和排挤中小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利剑。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诞生,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本多数决”模式的弊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是其与生俱来的特性,这种特性导致其股权转让倍受限制,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可以上市交易,因而对其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研究就更为重要。本文尝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与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立法例,以期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本文包含以下五个章节: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主要阐述了该制度的实用价值和目前国内外研究情况。第二章对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进行考察,并深入分析其理论依据与我国的立法现状,意在厘清基本概念,指出该制度的独有价值。第三章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作细致的分析,逐字逐句对法条进行深刻剖析。第四章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不妥之处。第五章提出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这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主要着眼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实体上包括扩大适用范围,明确权利主体,明确回购资金来源以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序上主要包括细化行权程序和完善价格确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