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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因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而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无人驾驶汽车指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机动车上,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搭载传感器和全球定位系统,在无人类辅助或物理干涉的条件下,能够自动感知周围环境并运行决策,实现代替驾驶员角色的机动车。无人驾驶汽车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最高级模式,与自动驾驶汽车为由小到大的概念。基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高度自主性,学者们对其能否具有法律人格看法不一,多数观点主张无人驾驶汽车的本质是人类的一种工具,应纳入物的范畴内。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定位,雇主替代责任、动物侵权责任、电梯侵权责任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不具有可行性,而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和高度自主性为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留下了适用的余地。同时应当由汽车生产者承担事故侵权责任,这符合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也在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内。但是也需要兼顾受害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给与汽车生产者在一定情形下的免责事由,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目前,无人驾驶技术呈蓬勃发展的趋势,如何在立法层面予以规制将成为未来急需解决的问题。理应总结国外立法经验,如德国的黑匣子制度、英国的保险制度,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划分提供参考。现阶段无人驾驶技术还不成熟,只需在民法典的侵权编一章内将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纳入产品责任的规制范畴,并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缺陷、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予以具体规定。当然,专门机构的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以及黑匣子技术的普及也是有效规制无人驾驶汽车的关键,有利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的快速认定。此外,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研发将极大冲击现有保险制度,有必要推行“双轨制”强制保险制度,由生产者与所有者分别进行投保,平衡生产者、所有者与受害者利益。综上,我国应该及时立法,保障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更好的保护相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