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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有其相对独立的原则。本文主要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探讨如何更科学、合理地对外观设计进行侵权判定,以求完善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实现专利法“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社会功能。随着产品设计者和生产者意识到外观设计专利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当前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是法官对很多问题没有统一认识,导致不同法院在大致相同的事实上认定不一致。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分三个部分对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本部分是案情综述,具体由案由、案情、案件焦点组成。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整理与初步分析,扼要并完整的叙述了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市现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路灯外观专利侵权案。第二部分:通过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争议问题:即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视角、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方法和是否可以以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抗辩在先专利。第三部分:通过学习、理解和参考借鉴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对该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从而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得出一个比较明晰的结论: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主体应该以普通消费者为准。在市场中普通消费者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使用商品的人,在确定普通消费者的时候要根据商品的用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并且功能部分、公知部分和内部结构应该予以排除。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的具体标准则主要分为相同的判断标准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其中,相同包括产品相同和设计相同,近似包括产品相近似和设计相近似。最后,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要确定要比较的是同类产品,然后采取直接观察和隔离对比相结合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