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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和服务”是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被称为欧共体五十年法律一体化进程中的“四大自由流动”之一。文章通过梳理本人在留法期间搜集到的资料,集中考察了欧共体前三十年关于“开业和服务”法律演进的历史,力图从法律史的角度挖掘欧共体法律一体化进程的精髓。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欧共体法律一体化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以《罗马条约》的签订为标志建立了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为基础的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欧共体法律一体化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回应,是形成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体现为成员国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其核心是共同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的培植。1987年,欧共体在经历了缓慢的三十年一体化发展、克服重重困难后,出台了《欧洲单一法令》,表明了大跨步的改革决心,为后来的飞速发展拟定了日程表。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目前,欧盟成员国由当初的6国发展为27个,并开始了制定统一宪法的尝试。本部分以1957年《罗马条约》到1987年《欧洲单一法令》前后三十年为时间段,对欧共体法律一体化进程做了初步介绍。第二部分,笔者具体分析了欧共体各成员国法律对服务贸易的阻碍。这些阻碍包括横向限制;不承认外国公司在其本国的法规限制而采取额外的法规限制;对服务开业的限制;对经营的限制;限制使用外国服务和其他种类的限制,等等。本章为后文法律一体化进程中欧共体法院、理事会、议会等机构如何通过立法、案例判决来促进贸易和“开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做了铺垫。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自由开业权”的发展。笔者介绍《欧共体条约》对开业权定义及条约的效力、自由开业权的适用范围,并引用大量的典型案例对发展过程进行了分析。接下来,笔者具体介绍了公司成立的相关问题,“自由开业权”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措施以及社会公益例外与违反条约的关系等。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服务的自由流动。笔者论述了《欧共体条约》中关于自由提供服务的定义、条约的效力、限制自由提供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并讨论了有关“服务的自由流动”中的几个问题:自由接受服务的权利;出于社会公益考虑是否违反了条约第59条;服务限制条款的正当辩护。最后,笔者提出了欧共体法院判决的两个最重要原则,即互相承认原则和共同体法优先原则。结论部分,笔者重申了从限制贸易到促进贸易。通过欧共体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的共同努力,欧洲逐渐实现了“建立无边界的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目标。欧共体初期“开业和服务”法律一体化的发展,为后来欧盟的成立、统一货币、统一宪法等产生了深远影响。了解这段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不仅有益于巩固我国与欧盟各成员国双边合作和多变交流的友好外交关系,而且对于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以及有条件地实现法律一体化也具有日益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