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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力度,发挥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调整,关于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当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不应再被简单地视为一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原因、特点、发展趋势等要素的相关分析,将食品安全问题归纳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模式,即它包含了部分的传统工业遗留和社会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问题,也包含了部分第二工业社会所带来的科技的发展与弊端。因此,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应当在原有刑法保护理念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风险价值的相关因素,充分发挥刑法预防风险的机能。以此为基础,本文检视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不足,并从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归属、扩大刑事立法调整范围、完善刑罚设置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与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刑法视野中的食品安全。主要介绍、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概念、特征以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通过界定食品及食品安全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概念,明确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对象范围。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演进模式的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构成要件及修订重点内容的解读,分析了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必要性和保护趋势。第二部分,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食品安全犯罪。通过引入风险社会理论,探索现代风险的特征,剖析了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面临的窘境与应对办法。透过风险社会理论,解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人为性、不确定性、知识依赖性的风险特征,总结了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犯罪保护的主要法益的合理性。提出将事后食品安全风险的赔偿转移到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上来,使其处于可认识和可控状态下,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具有一定意义。第三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保护缺陷。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现状以及食品安全问题风险特征的分析,反思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上存在的犯罪归属定位不准确、调整范围不严密、刑罚设置不妥当、立法技术不稳定等方面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针对上文分析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保护缺陷,提出了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归属、扩大刑事立法调整范围、完善刑罚设置体系、实行双轨制立法模式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在有限的刑法空间内,为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有效实现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