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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正当)与善的关系上,主张权利的优先性一直是自由主义的主要标志之一,罗尔斯也不例外。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却同时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内部以及社群主义两方面的批判。前者坚守权利的绝对优先性,对罗尔斯的“让步”表示不满;后者则坚持善优先于权利,认为包括罗尔斯在内的自由主义者忽略了社群对个人认同和文化传统的重要性。不过,权利与善的关系在罗尔斯那里,并非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简单明了,“权利优先于善”只是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其中一面,“权利与善的互补”则是不可或缺的另外一面。前者的重要性虽然不言而喻,但后者却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罗尔斯理论中二者的互补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正当划定界限,善呈现了意义”。本文的主题便是从罗尔斯的著作中找到一种清晰连贯的观点,侧重于阐述权利与善的互补方面,力图更加全面地呈现罗尔斯政治哲学中权利与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