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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于1999年已进入联合国定义的高龄化社会,对于高龄、老年痴呆疾病、智能障碍、身体障碍的成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所带来的监护问题日益突显,而大陆地区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条文粗陋、内容简单、缺少可操作性,致使实践中许多成年人监护问题无法可依。为了让大陆地区的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可以按照自我决定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能够过着与常人一样的生活,成年人监护制度因而成为非常值得探究的课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虽然海峡两岸在文化传统、社会观念、家庭伦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程度的一致性,但受地理、法制传统、思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海峡两岸的法制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大陆地区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粗陋、原则化,欠缺可操作性,已经难以适应老龄化时代的发展。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内容完备,立法技术比较科学,其可操作性也非常强,与当前世界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的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因此,台湾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大陆地区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来讲,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于海峡两岸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行立法体系,通过对成年人法定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监护职责、监护终止等方面的比较研究,辨析优劣,把握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未来趋势,为大陆地区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域外法经验。
本文包括绪论在内总共有六部分,计5.1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论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论文的创新性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二部分介绍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沿革。首先简单介绍了中国大陆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即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立法开始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立法内容缺失进行检讨;然后对台湾地区新修订“民法”的总则与亲属编中有关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的特色进行简要论述。
第三部分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设立制度比较研究。该部分介绍了海峡两岸成年人法定监护设立种类、设立要件、设立效力等法律规定,并相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比较评析。
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制度比较研究。该部分考察了两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制度,主要集中在监护人的确定、条件、拒任权与辞任权、报酬请求权以及监护人的变更与撤销等方面的内容,然后从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评析。
第五部分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监护职责比较研究。该部分分别对海峡两岸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进行介绍,进而比较评析两地区在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方面异同与优缺点,总结出相应的有益经验。
第六部分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监护终止的比较研究。分别对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以及监护终止后的法律后果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评析。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