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制度研究——以法院调解为对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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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最大特征体现在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血缘或亲情关系,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权威的、是非分明的司法裁判来解决家事纠纷,而必须把促使当事人双方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恢复感情,促进家庭关系和谐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终极目标。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程序并非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佳选择。调解制度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国国情,吸收我国现行家事调解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借鉴域外家事调解的有效做法,提出构建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若干设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家事调解的基本理论,对家事调解的含义、对象、功能与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重点论述家事调解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虽两者的目的相同,但两者的运行机制有很大的区别。   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家事调解制度的现状,在对各国或各地区家事调解的历史和现状考察基础之上,比较分析域外家事调解制度,发现各国的共通之处,为完善我国家事调解制度提供借镜。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家事调解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实践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其中,结构性弊端是制约我国家事调解制度发展的关键。   第四部分介绍构建我国法院家事调解制度的若干设想,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家事调解的具体程序,确定法院家事调解原则,完善法院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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